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两种互联网医院模式: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 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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